乐居买房讯 9月21日乐居获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5天。
通过这次公积金政策可知,账有余额就可申请直接抵扣房贷户,公积金还贷将更便利。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人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包括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和对冲提前还贷业务。
(一)上述所称缴存人,是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
(二)上述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三)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人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每月定期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本息的业务。
(四)对冲提前还贷业务是指缴存人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尚未到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二章 对冲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
本细则所称“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指借款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非冻结状态。
(三)申请人在管理中心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四)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婚后均未结清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五)管理中心本级(含武鸣区及四县一市)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只有在管理中心本级(含武鸣区及四县一市)的缴存人能申请办理该笔贷款的对冲还贷业务。铁路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只有在铁路分中心的缴存职工能申请办理该笔贷款的对冲还贷业务。
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除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如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须先停止办理该业务。
(二)借款人须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后,共同借款人及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方可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第五条 办理对冲提前还贷业务的,除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冲提前还贷业务用于冲抵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冲提前还贷的金额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
(二)对冲提前还贷次数和提前还贷次数之和不能超过6次。
第六条 申请人可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情形:
(一)申请贷款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于第一个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二)偿还贷款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申请人可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审批通过后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如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的,审批通过后于下个月的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三)提前还款时办理对冲提前还贷业务。申请人在申请提前还款业务时,可办理对冲提前还贷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审批通过后当日自动对冲。如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的,审批通过后于第二天自动对冲。
第七条 对冲还贷业务办理途径:
(一)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通过个人业务网上大厅线上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二)无法线上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及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如需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可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
(三)需现场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管理中心本级(含武鸣区及四县一市)的缴存人可在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铁路分中心的缴存职工只能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
第八条 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为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在广西区内登记可通过婚姻查询系统查实的,不须提供)。
2.申请人为借款人直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3.如借款人不能现场办理的,可委托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需提供借款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关系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
(三)如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可使用贷款申请时办理的材料,直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
第九条 对冲还贷业务协议的签订:
(一)申请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需通过个人业务网上大厅线上签订或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协议》。
(二)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需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协议》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承诺书》。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协议》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月还款应按以下顺序依次执行扣款,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往下顺延:
(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账户;
(五)上述扣款顺序执行完后仍有未还月还款额的,按逾期处理。
第三章 按月对冲还贷的停止和再次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需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解除协议》,并通过个人业务网上大厅线上办理或持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自动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并另行通知该缴存人:
(一)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资格且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冻结的;
(五)南宁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宜继续适用按月对冲还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免造成贷款逾期。
第十四条 还款日当日办理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本月的按月对冲仍继续有效,从下个月起停止按月对冲。
第十五条 停止对冲还贷业务后,缴存人须在下一个自然年才可再次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内部转移合并变动的,系统自动按变动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对冲还贷。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缴存人,不可再以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以相应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办理上述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至少保留3个月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以保证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冲还贷后,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
第十九条 缴存人办理对按月冲还贷业务时,可在政策规定的公积金可提取额度范围内,对本套房此前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提取部分进行一次补提。
第二十条 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还款银行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由缴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贷款逾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缴存人的房屋产权、身份证号、婚姻状况、联系方式及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缴存人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造成的还款失败、贷款逾期等责任,由缴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或南宁住房公积金实际需要,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政策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